58 天!“无产可破”企业清算转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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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审结首例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件,取得双赢效果

法护营商

近日,宜宾菲芘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芘公司)破产案顺利结案。该案系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审结的首例“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件,历时58天,债务清偿率达62.9%,有效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企业按下了“重启键”,取得了双赢的社会效果。

破产无解 快立快审查案情

菲芘公司为一家小微企业,于2014年4月由3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主要经营餐饮管理、酒类食品零售等,有职工80余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企业陷入困境,于2016年停业。因拖欠职工工资无力清偿,职工债权人通过“执转破”申请对菲芘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今年3月29日,翠屏区法院裁定受理菲芘公司破产清算案。该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一时间指定案件管理人,指导管理人完成财产调查、债权审查、确定分配方案,第一时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菲芘公司的债权组成结构。

经管理人核查,该公司系租赁房屋经营,无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即本案债务人“无产可破”。根据申报核查的债权,该公司有职工债权人80名,债权金额30余万元。

多方寻解 剖析问题找突破

“一是采取必要措施保全企业,实现破产重组,力争恢复经营;二是尽最大努力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让他们拿到辛苦钱。”承办法官与管理人协商后,确定了基本原则。

本着依法依规、维护权益的原则,承办法官、管理人多次与债务双方沟通,精准分析公司资产情况、前期经营状况、重新经营可能性及债权债务人主观态度等因素,就案件债权清偿分配、职工债权认定等问题进行多次论证。

沟通中,承办法官发现债权人对菲芘公司极不信任,最重要的原因为菲芘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而经营情况、抗风险能力却与之完全不相符。

法官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到,菲芘公司注册资本未实际缴纳。在这种情况下,若裁定破产,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要向公司履行债务,追缴手段包括冻结并拍卖股东的房产、汽车等。

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而言,将背负沉重债务,或许再也无法翻身。对于债权人而言,即使裁定菲芘公司破产,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无法拿到款项,这无疑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巧思促解 破产和解促共赢

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类型单一、债权人数较少、负债金额不高,或者受外部因素影响暂时陷入困境,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法院可以在破产审查阶段促使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或通过破产和解程序促成债务各方达成和解等方式,为企业渡过难关争取到宝贵的缓冲期。“组织双方和解有没有可能?股东是否愿意出资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这样既保障了职工利益,企业又有了重生的机会。”承办法官认真进行了学习思考并及时调整审理思路,积极引导债权人、债务人谈判磋商,尽可能促成双方和解。

“如果职工同意,我们愿意筹集资金,尽可能多地按比例给付拖欠款项。”债务人代表表示。

“只要公司有诚意、讲诚信,我们也可以接受。”债权人代表说。

经过法官多次积极有效的沟通,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股东代表表达了同意和解的意向,员工代表也表示可以适当退让。法官随即要求管理人安排股东与债权人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初步达成和解协议,由股东最大限度筹集资金支付拖欠职工的大部分工资。

在承办法官的指导和组织下,管理人第一时间起草和解协议,在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保全企业主体的基础上,制定破产和解方案,提请全体债权人表决。今年5月9日,该和解方案获得了债权人全数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当场向债权人支付了20余万元,占债权总额的62.9%。

“没想到这么多年过去了,还能拿到被拖欠的工资,谢谢法官公正办案,维护我们的权益。”菲芘公司原职工王女士说道。

“本案的成功和解,一方面通过债务人与职工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突破了无产可破案件中零清偿,既实现了职工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又让企业有了重生可能。另一方面,在法律框架内创新实现了在仅有职工债权人情况下的破产清算和解,为今后类案处理提供了参考。”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伍永杰 彭屏 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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