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的权利,是土地所有权在一定社会形态下的法律表现。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私有制被废除了。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由法律确认,形成国家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主要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城市地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享有的主导和绝对权利。而且土地所有权在财产所有权的范畴内。但是,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相比,土地所有权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受试者特异性。2、禁止交易。3、所有权的稳定性。4、权责分离。
土地所有权性质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者的性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所以马克思则是这样理解土地所有权的,他从两方面来理解:1.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就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视为自己的财产,那么他垄断土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2.从经济调度来说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垄断而获得相应的租金,那么租金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的形式。
所以综上所述,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依法的,并不是他人干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