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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暖蛙鸣夏种忙,勤农不负好曦光。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确保夏种,不误农时,切实用行动诠释百姓事无小事,以司法守护百姓“粮袋子”。

2022年10月,刘某与某村委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双方约定某村委将本村土地136.31亩流转给刘某经营,土地用途主要经营绿化草坪。双方并就土地流转时限、流转费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2022年10月,因气候不适合种植草坪,刘某在涉案土地上种植了小麦。2023年5月,小麦收割后,某村委告知刘某不能在涉案土地上种植草坪,双方因租金退还问题协商未果,刘某遂诉至社旗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0月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土地用途主要为经营绿化草坪,且被告可修建直接用于生产和管理的生产设施,建设合理办公用房,因此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原被告对签订和履行上述无效合同均有过错,过错相当,双方均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已于2022年10月份实际使用涉案土地种植了小麦,获得了半个年度的种植收益,故对该半个年度的租金61250元,被告已经没有返还的必要,但对另外半个年度的租金61250元,根据双方的过错,酌定被告返还5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村委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被告某村委限期内返还原告刘某土地租金30625元。

宣判后,承办法官吴志浩再次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原、被告均对处理结果满意,并表示服判。涉案土地如期开展耕种,确保了粮食安全,案件办理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群众利益无小事,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该院将始终秉承这一理念,倾听民声、体贴民意,急群众所急、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供稿:焦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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