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7月初,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实名办理的2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提供银行卡后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帮助转账,累计支付结算金额129万余元,非法获利5100元。
(资料图片)
随后,崔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况下,出售个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流入银行卡内的资金(已被冻结)通过解封方式转账68200元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内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对崔某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如果因贪小便宜而随意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很可能就会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大量用于电信诈骗等,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事后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者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在供卡过程中,“黑吃黑”将犯罪分子所骗取的资金非法占有,则还有可能涉嫌盗窃罪,数罪并罚。
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一定要保持警惕,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买卖、出租、出售、转借等给他人使用,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供转账,提现等服务,以免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同时也要注意,以“黑吃黑”的方式牟取不义之财,同样构成犯罪,一旦作出违背法律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