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承兑的效力和票据关系是怎么存在的?
参加承兑的效力是,在参加承兑人付款后,汇票关系的一部归于消灭,即被参加人的后手免除票据责任。但票据关系依然存在,票据法第84条第1项规定:“参加付款人对于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执票人之权利.但不得以背书更为转让。”此时,参加付款人取得了票据权利,由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变更为执票人,但票据法不准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再为背书。
承兑的效力和票据关系是怎么存在的?
承兑的效力是,在承兑人付款后,票据上的所有权利归于消灭,票据关系亦不复存在。如果该汇票的发票人没有向承兑人提供资金,承兑人只能按照民法上有关规定向发票人请求清偿,而不能依票据法对发票人请求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