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标准怎么制定?

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是,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2590元)、深圳(2360元)、北京(2320元)、广东(2300元)、江苏(2280元)、浙江(2280元)、河北(2200元)、天津(2180元)、山东(2100元)、四川(2100元)、重庆(2100元)、安徽(2060元)、福建(2030元)、湖北(2010元)、河南(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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