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表明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劳动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有与民事、行政合同相区别的独有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即劳动者在身份、组织、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

3.劳动合同具有法定性。即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建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本是私法范畴,但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手段。劳动合同主体双方须遵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条款,包括其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在国家意志允许范围内实现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

4.劳动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其诺成性在于劳动合同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法律上并不将双方先履行相应义务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其双务性在于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有偿性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须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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