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制度是一种财产分配方式。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执行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取得执行依据或者起诉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参与分配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并附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是执行人以外的债权人,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程序启动后的债权,凭借有效的执行依据,加入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平等补偿的制度。

那么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是什么:1.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分配制度只能适用于公民或其他组织,不能适用于法人。因为破产制度可以适用于法人,所以参与分配制度不再适用;2.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并取得执行依据的申请人有数人。

起诉后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没有资格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货币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货币债权的债权,遗嘱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参与分配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完成前提出。

参与分配的分配顺序是法定债权——被担保的债权——先采取查封等措施——普通债权——行政或刑事处罚。

那么参与分配需要准备什么呢?

参与分配需要准备的材料有,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必须注明为参与经销商和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需要附上执行依据。并在执行过程开始后,执行器的属性应当在执行结束前提出。

不过参与分配制度也是有缺陷的,其实想想哪个制度没有缺陷呢对吧。

参与分配的缺点就是其实参与分配并不能做到完全的公平,并且参与分配也会和财产保全产生矛盾,而且参与分配也并不能真正的实现债权人权利平等的目的。但是参与分配的大家其实最关注的就是公正平等不是么?有着这样的缺点那么参与分配对债权人到底有什么用处呢?让人不由得有些无奈,不过虽然如此,参与分配也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大部分权益其实也已经很不错了。

并且债权人参与分配时如果债权人参与分配如果有优先受偿权那么无需取得执行依据就可以直接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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