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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亲朋好友借钱,自己手头又不宽裕的情况,但又碍于面子,便将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这一借不打紧,有的却“借”来了官司。近日,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信用卡出借给朋友使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王某和刘某系朋友关系,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找王某借钱,王某手头没有余钱,便将自己名下信用卡出借给刘某。刘某累计刷卡金额23914.93元,期间并未偿还,王某为了避免产生更多利息,自己偿还了信用卡欠款。后刘某补打一支借条,承诺分期还款,并愿意承担违约利息,但还款期限过后,王某多次追要刘某均未偿还。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偿还借款23914.43元及利息。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将自己名下信用卡出借给刘某使用,实际出借的是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信誉发放的,允许持卡人在特定条件下透支消费的资金,实质上系银行所有,并不属于持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双方以借用信用卡的方式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判决,刘某偿还王某23914.43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

持卡人出借信用卡,违反了与银行间的合同约定,且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借用人逾期还款,会造成持卡人个人信用污点,影响持卡人申请房贷、车贷等业务的办理。出借期间所发生的丢失、盗刷等损失,原则上都应该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所有责任。借用人使用信用卡从事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在此提醒大家要提升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不要随意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供稿:唐河县法院 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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