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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能否要求撤销政府与买房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卖房人(农村居民)与买房人签订《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卖房人交付房屋、取得对价的行为,是对其财产权利的处分。在其后的拆迁活动中,政府基于买房人已经取得的土地登记手续,与买房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无不当。基于诚信和合理原则,即使《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经司法程序被确认无效,卖房人也无权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因拆迁,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已丧失居住和使用功能并转化为拆迁利益,如卖房人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