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违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保险违约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原因一般有:故意违约、无意违约、保险从业人员为谋取私利而违约。针对中国保险业还不够规范,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现状, 为了防止保险违约和保险欺诈,提高保险当事人自主履约的自觉性,规范保险业市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医疗保险违约处理的办法有什么?
(1)签订合同的医疗服务机构因故需终止医疗保险合同,需提前3个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保险机构或企业可终止合同,并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但是需提前3个月通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
(2)关于医疗保险合同的管理、解释和仲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3)法律处理程序由低及高。出现纠纷、争议后首先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交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一个由劳动、卫生、财政、工会、医疗服务部门的代表参加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的仲裁不服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交人民法院做出最后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行合同化管理的过程中,要切实发挥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的综合职能,深入调查研究、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医疗保险合同管理的顺利进行,以保证中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健康发展。